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會國防醫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在砥礪會員擁護中華民國國家政策,溝通國是觀念,貫徹 國民革民歷史使命,發揚親愛精誠、博愛忠貞院訓及忠貞愛國志節。以聯
繫友誼,服務照顧,增進校友情感交流,並濟助校友遺族,凝 聚團結向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防醫學院院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一六一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本學院畢業之校友,均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第九條 會籍喪失及恢復:
第十條 本學院各期班畢業人數每滿五十人即可推薦一人為期班聯絡代表(不滿五十人最多可推薦一人),亦為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有下列之義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成員,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並設理事、監事會,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榮譽顧問及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副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秉持理事會會長之命辦理經常性會務。其人選由各屆理事會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校友總會核備後聘任之。本會並得視工作需要分計劃、服務、活動、財務等四個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或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提請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上述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其任期與理事會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需經理事會通過,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校友總會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得在各直轄市、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成立校友聯絡中心,其他各縣市和外島地區成立校友聯絡站,負責推動校友聯繫、服務、活動等工作。並得在國外各地成立聯絡中心(分)站。惟各聯絡中心(分)站等成立,均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總會核淮,其辦法另訂。
第五章 職 責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理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時行之,會員大會若以產生代表方式行之,其辦法另訂。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會會長擔任主席,如理事會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者,則由理事會副會長代理主持之。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分別均由理事會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會會長主持之,如其因故不能主持者,則由理事會副會長代理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八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九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第卅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校友總會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國防醫學院。
第卅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校友總會備案後發行,修改或曾補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