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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會
國防醫學院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會國防醫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在砥礪會員擁護中華民國國家政策,溝通國是觀念,貫徹 國民革民歷史使命,發揚親愛精誠、博愛忠貞院訓及忠貞愛國志節。以聯
                      繫友誼,服務照顧,增進校友情感交流,並濟助校友遺族,凝 聚團結向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防醫學院院址(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一六一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具體任務如下:

一、加強本學院離退校友聯繫交誼,服務照顧,增進情感交流。凝聚團結向心,支持母校發展。
二、關切離退校友生活與福利,共期共勉,砥礪忠貞愛國志節。
三、表彰荐舉成就與貢獻傑出之校友,激勵會員進修進取。
四、維護民主法治,鞏固領導中心,促進國家安全與社會進步。
五、擁護政府決策,溝通國是共識,以團結互助,共襄反共復國大業。
六、辦理校友學術研討及繼續教育,以砥礪學行。
七、發揚互助合作精神,急難時相互扶助。
八、輔導並協助解決醫療糾紛。
九、興盛事業發展,發揮個人及團體影響力,積極參與有醫務性及一 般人民團體社團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本學院畢業之校友,均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違背三民主義國策與國家利益者。
二、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過失罪及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參與其他非法組織活動者。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四、服務與生活照顧。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出席本會及總會年會與各項活動。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研提建言或議案供本會及總會參考。

第九條 會籍喪失及恢復:

一、會員言行如有違本會宗旨與章程原則者,經理事及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提交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二、會員因故喪失會籍,經一年之後,得由其本人之申請及會員二人之連署,經理事及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恢復會籍。

第十條 本學院各期班畢業人數每滿五十人即可推薦一人為期班聯絡代表(不滿五十人最多可推薦一人),亦為本會之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參與權。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三、擔任本會各會務發展委員會之委員。
四、推薦傑出校友及本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五、研提建言或議案供本會及總會參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為中華民國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成員,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並設理事、監事會,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榮譽顧問及委員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後補理事十一人,由期班聯絡代表及會員大會現場出席會員選舉之,期班聯絡代表無法出席,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執行之,或以通訊投票產生。其中各分會會長、系友會長及上屆執行副會長為當然理事,當然理事不必經由選舉即為理事,當其職務卸除時,其缺額由接任者遞補之。
二、理事互選十一人為常務理事,並由所有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會副會長三人,其中一名副會長為執行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即為下屆會長當選人。
三、本會監事會設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期班聯絡代表及會員大會現場出席會員選舉之,期班聯絡代表無法出席,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執行之,或以通訊投票產生。
四、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其中一名為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會。
五、榮譽顧問
(一)母校現任與歷任院長皆為本會之終生榮譽顧問,本會歷任會長皆為本會之終生榮譽會長。
(二)凡支持校友服務,襄助本會會務發展人士,經總會及各分會推薦,理監事會議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顧問,任期與理事相同。
(三)榮譽顧問得應邀出席本會理監事會議及相關活動,提供指導建議,惟不享有表決權。
六、本會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得設各種學術及會務推展委員會,其主委由理監事會推薦產生,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副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理事、監事會通過後,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秉持理事會會長之命辦理經常性會務。其人選由各屆理事會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校友總會核備後聘任之。本會並得視工作需要分計劃、服務、活動、財務等四個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或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提請適當人選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上述工作人員均為常設成員,其任期與理事會同,如因故解聘時亦需經理事會通過,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校友總會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得在各直轄市、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成立校友聯絡中心,其他各縣市和外島地區成立校友聯絡站,負責推動校友聯繫、服務、活動等工作。並得在國外各地成立聯絡中心(分)站。惟各聯絡中心(分)站等成立,均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總會核淮,其辦法另訂。

第五章 職 責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理事、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並執行其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聘免工作人員。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之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有關紀律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審核年度預(決)算。
五、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之召開則由理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要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時行之,會員大會若以產生代表方式行之,其辦法另訂。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會會長擔任主席,如理事會會長因故不能主持者,則由理事會副會長代理主持之。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由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分別均由理事會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會會長主持之,如其因故不能主持者,則由理事會副會長代理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八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九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項籌集之:

一、會員會費:
(一)會員入會:免交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自由捐助。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第卅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查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校友總會核備。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全部剩餘財產,均應歸屬國防醫學院。
第卅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提會員(代表)大會修改或增補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准校友總會備案後發行,修改或曾補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