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校友會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決議。
貳、目的:為貫徹本會宗旨,激勵校友奮發向上,造福社會,服務人群、見賢思齊,團結校友為目的。
參、選拔對象:需具本會會員身分(國防醫學院校友,且於參選前依規定已繳交最近三年之總會會費者)。
肆、推薦分類:
一、 學術成就卓著類:
1. 長年奉獻醫學教育,誨人不倦,培育人才,不遺餘力,備受推崇及肯定者。
2. 從事醫學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著作、論文對醫學研究發展有傑出貢獻者。
3. 長期專注醫療工作,專業表現優良,或服務病患、術德兼備有具體嘉績者。
二、 行政領導卓越類:
1. 致力醫療行政、管理或學、公會工作,成績卓著者。
2. 對醫界生態、經營、管理、或政策面有所貢獻者。
三、 社會公益服務熱心類:
1. 長期熱心奉獻基層醫療工作、服務偏遠或醫療貧乏地區、視病猶親,受鄉里愛戴,足堪表揚者。
2. 籌組公益團體或參與公益活動,對社會貢獻卓著者。
四、 專業經營菁英類:
1. 創業有成,具特殊成效,並熱心公益、回饋社會有具體事蹟者。
2. 研發製造產品有益人類健康或增進人類福祉有具體事蹟者。
五、 對母校特殊貢獻類:
1. 熱心回饋母校服務校友,對母校或校友會有特殊貢獻者。
2. 優良表現或事蹟足堪效法,光大校譽者。
伍、一般規定:
一、每年應選員額:
1. 國內:北區分會一至三名、中區、南區分會一至二名、護理學系校友會一至二名、其他分會及系友會各一名、三軍總醫院及國防醫學院各一名,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處裡。
2. 國外:各海外校友會一名,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處裡。
二、推薦原則:
1. 推薦單位:海內外各地區校友會、系友會及校友服務單位、期班聯絡代表等均得推薦,惟所推薦人選須彙送地區分會或系友會,經彙整初選後,統一向本會推薦,未經分會彙整推薦者不得列入候選名單。
2. 推薦名額:北區分會一至三名、中區、南區分會一至二名、護理學系校友會一至二名、其他分會及系友會一名、三軍總醫院及國防醫學院各一名。
3. 凡三年內事蹟符合推薦條件者,均可接受推薦,惟曾獲本會表揚者,除特殊優良事蹟外,不得重複推薦。
4. 各推薦單位應依推薦標準評選產生該單位候選人,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處裡。
5. 每人只得受推薦參選一類,未分類推薦或推薦超過一類者視同棄權。
三、複評:
1. 受推薦者,須依附表格式填妥優良事蹟,並檢附佐證資料,交校友會秘書處審查,並於複評作業一個月前彙整成冊。
2. 由會長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會長無法出席則由副會長或常務監事召集),成員含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三人、常務監事、必要時邀請推薦參選人之期班聯絡代表二人,於複評二週前完成審查作業,候選人之事蹟經委員會審查有爭議者,提理監事會議決。
3. 校友會秘書處應於複評一週前將所有審查通過之推薦資料寄達理監事處,以便理監事審慎詳閱評估。
6. 召開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執行複評。經全體出席理監事複評無異議者即當選該年度傑出校友,候選人之事蹟或品德行為有爭議且經審查確認者,不得當選。
7. 執行傑出校友複評之理監事出席人數須達總人數二分之一。
四、當選
1. 各推薦單位所推薦候選人經複評通過即當選,惟須兼顧醫、牙、藥、護、公衛各學系與衛勤、研究生等類別,每年至少應有一名保障當選名額。
2. 凡當選者得於當年院慶校友大會中頒發「傑出校友」獎牌乙面,並於「源遠」季刊中刊載其優良事蹟以玆表揚。
3. 本會委員得由當選者中再評選一名符合參選資格者,推薦參選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年度傑出校友代表。
陸、作業時程
一、每年三、四月發文通知相關單位推薦傑出校友候選名單。
二、於源遠季刊春、夏季號公開徵求校友推薦。
三、六月底前召開理事監事會議,完成複評並函知當選校友及相關單位。
四、七月一日前提報代表本會參選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傑出校友之相關資料。
五、十一月通知當選校友確定表揚時程,並於源遠季刊冬季號刊登個人優良事蹟。
柒、本辦法自一一0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須變更須經本會理事暨監事聯席會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提案,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得公告變更。